刑部
万历十五年(1587年)发生了一件看起来很不起眼的事:几个艺人在京城东市夜宵摊子上醉酒喧哗,并妨碍城管执法,被大兴县知县打了屁股。
明朝时,大兴县管辖京城的东城区,县令是正六品。一般来说,副厅级领导依法打了艺人的屁股,小事一桩,打了也就打了。可是打狗还得看主人。艺人的主管单位是太常寺。太常寺主管朝廷的祭祀礼乐,太常卿是正三品。这不就等于小小的地方官藐视中央直属机关的权威吗?倒霉的知县因此被捉拿下狱。
偏偏这时候,万历皇帝也来搀和,派了两个锦衣卫校尉参与办案,当时叫“听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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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审大兴县令的是一位正六品的刑部主事。这个牛人借口“司法独立”,将锦衣卫校尉拒之门外。锦衣卫碰壁后,回头添油加醋地禀报皇上。老大生气了,传谕内阁,意欲将此案移交给锦衣卫镇抚司,并传旨到刑部问罪:什么鸟司法独立?“先年严尚书在部,亦曾著人听记,如今为何不容?从公问理,没有私弊,如何怕人听记?”
正二品的刑部尚书只好请罪。万历也退一步,案件仍由刑部负责审理,但扣除了主审官两个月的工资奖金福利,以示处分。...查看更多
我们在清朝的影视剧作品中,经常会听到“三法司”这个词,而且一旦发生了大案要案,还会出现“三司会审”这样的超大阵仗、豪华场面, 三法司在清代包括刑部、都察院和大理寺,这三个地方就是清朝的执法衙门,故此,被称为三法司。
其中都察院的权责最轻,它主要的职责是评议官员,类似今日的纪、委,并有权监督刑部裁决的案件;大理寺相当于现代的法、院,负责对刑部报上来的案件进行审核,其权力为中等。而刑部是一个负责抓、审和判的一线司、法机关,其职权范围最广,权力也最大。
“无召不得擅入,非相关人员不得擅入,违者严惩!”当初,刑部的门口,就竖立着这样一块警示牌,下面小编就给您揭秘一下浓雾弥漫的刑部,究竟都有哪些我们不了解的秘密:
1、刑部的构成
《清史稿》有这样的记载:外省刑案,统由刑部核复。故此,刑部的部权特重,远超都察院和大理寺。刑部的老大是满尚书一人,汉尚书一人,其工作的内容包括:复核各省徒罪以上案件、审理京师徒罪以上案件、会同复核各省秋审案件、会同复核京师朝审案件,下设十八司,比如直隶清吏司,奉天清吏司和江苏清吏司等等,每一个片区的案子,都有主管这个片区的刑部郎中负责审理,可谓责权分明,条理清晰。
2、刑重、刑轻的疑问
刑部作为清朝最终的法律机关,每年都有新到的部员入职,这些新到的部员,到职要干的第一件事就是熟读《大清律典》《刑案则例》和《洗冤录》等书,一位心怀公正的年轻部员,在观看大清律时,觉得“仆人与主妇通奸者斩立决,主人奸仆人妻则罚俸三个月”这一条律法明显的不公,当时的满尚书大人听到下面的意见,他冷笑一声道:“谁定法谁说了算!”
3、处决犯人先改名
刑部处决犯人,如果犯人的名字中有“吉、祥、宏、大、光”等,需要将其加偏旁部首,照例要加刀字旁,家水字边,比如赖文光,变成了赖文洗,林青最后变成了林清,洪大全被改名为洪犬全等等。通缉孙、文的时候,孙、文的名字被写成了孙汶,结果一个名叫孙淦的商人,被驻日公使馆的人当孙、文的弟弟给抓了起来……
4、刑部大牢的黑暗
刑部衙门坐西朝东,在这座衙门的西南角和西北角皆设有监狱,就是刑部大牢。沈荩本是天津英文版《新闻西报》的记者,因为在报纸上发表《中俄密约》内容,令慈禧太后大怒,沈荩被捕到了刑部大牢后,慈禧下旨,将沈荩立毙杖下。
刑部因为不对犯人行仗,故此,没有仗毙人的经验,他们做了一个巨大的板子,可是打了两百多下,也打不死沈荩,最后狱卒用绳子,将沈荩杀害!……
5、清代窃这几样东西是重罪
自从有人类开始,不劳而获的窃贼,便始终如同“苍蝇”一般的存在,但清代和现代的法律不同,在清代,窃贼这几样东西是不敢偷的,一旦下手,那就是重罪。
(1)、城门钥匙,谁要敢盗窃京城的城门钥匙,直接杖一百,流放三千里。
(2)、军营的兵器。谁要敢对这东西下手,直接流放或者绞刑。
(3)、窃取皇陵的祭祀用品,一律砍头,啥都不唠。
6、因为这事儿狱卒不敢为难犯罪的官员
刑部大牢的制度非常黑暗,狱卒的传统是勒索罪犯,特别是下狱的官员,更是他们敲诈和勒索的对象。
曾经有一位工部的官员,关押刑部大牢后,受尽狱卒的欺凌,后来他平冤出狱,调到刑部,成了主管监狱的官员,他就开始疯狂报复狱卒,甚至一天之中,打死了几个撞在枪口上的狱卒,从此以后,这些凶恶的狱卒,再也不敢为难当官的罪犯了。
7被判了两次死刑的刑部尚书
阿克敦曾经担任过两广总督兼广州将军,因为处理过几个“有权有势”的广东人,而遭到对手的举报,被朝廷定罪为“斩监候”。
雍正皇帝为了保阿克敦,就让他戴罪立功,去苏北水道疏浚工程。乾隆皇帝登基后,将阿克敦召回,并让他兼翰林院掌院学士,第二年,就开始任刑部尚书官职,兼翰林院掌院学士。
不知道是哪个白痴翰林,竟将满文 “皇妣” 译为“先太后”这可是大不敬之罪,阿克敦又被连累,关进刑部大牢,再次被定罪为“斩监候”。
6天后,乾隆又赦免了阿克敦的死罪,并让他开始代理刑部尚书,一直到他卸任!
刑部原本是清朝的执、法机、关,可是法、律在某些人面洽,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等于摆家家,当儿戏,清朝不灭亡,那可就是怪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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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在古代电视连续剧中经常会出现在这样的场面,会说“把某某犯人押入刑部大牢会审”,当然也有把犯人押入大理寺候审的,那么就会有人疑问了。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谁的权利更大?
大理寺
大理寺最好的原型是廷尉,长官为大理寺卿,位九卿之列,在北齐时候正式改为大理寺,后来的朝代都源用这个名字,而明清两朝将大理寺与刑部、都察院并称为“三法司”,大理寺主要负责掌刑狱案件审理,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院。
刑部
隋文帝初年设置了三省六部制度,并确立了刑部,官员为侍郎,就是我们常听到的刑部侍郎,主要负责掌法律刑狱,与最高法院性质的大理寺并列,主要负责复核大理寺所判流刑以上的案件,相当于现代的检察院。
大理寺和刑部谁的权力更大
大理寺是司法机关,而刑部属于监察机关,两者没有直接隶属关系,两者承担不同的职责无法比较两者权力的大小,由于两者之上还有上司皇帝的存在,皇上是一个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为一身的独特的个体,这就决定了在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是不可能独立的,同样司法权的行使也是不可能独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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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大理寺和刑部有什么区别?一个审判冤假错案,一个负责审判罪犯。这个得分时期,主要可以划分为隋唐和明清两个时期,隋唐时期的大理寺的刑部更多只是个执行机构,而大理寺才是主审部门;直到明清两代,刑部权力开始加大,承担审判的责任,而大理寺则负责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和平反。
隋唐时期
隋唐时期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御史台。凡遇重大案件,以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为三司使,予以处理。
这一时期的刑部权力相对较小,而大理寺权力相对较大。
刑部:对大理寺审判的案件进行复核,且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具有行刑权。
大理寺:大理寺为案件主审部门,相当于最高法院。
御史台:负责监察文武百官,并可参与大案重案的审理。
但要注意的是,这一时期的中高级官员并不属于刑部和大理寺管理,而是由门下省直接监管的。
宋朝之后门下省权力基本被掏空,官员的管辖处罚权也归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
明清时期
明清两代仍然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也称“三司会审。
这一时期的刑部权力开始加大,大理寺的权力则逐渐减小。
刑部:刑部代替大理寺负责审判业务,清朝刑部还有复审和刑
罚执行的权力
大理寺:大理寺成为慎刑机关,主要管理对冤案、错案的驳正、平反,清朝大理寺职权进一步下降,只具有复核刑部拟判死刑的案件
都察院:对审判机关进行监督,同时拥有“大事奏裁、小事立断”的权利,清朝都察院还要参加秋审和热审,并负责监督百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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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刑部是中国古代隋以后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个司法部门,主管刑罚,但其在每个不同的朝代中职责范围相差甚大。
基本来说,隋唐时的刑部其职权范围最小,基本只限于对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员(严格来说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属于“官”,而属于“吏”)有行刑权,但一般没有处罚权,处罚权基本属于大理寺,而且对中高级的官员也基本归属于三省中的“门下省”监管。
宋以后门下省基本无权,故对官员的管辖处罚也基本归属于大理寺,刑部只是执行机构而已。
明清两代,刑部作为主管全国刑罚政令及审核刑名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光绪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将刑部改称法部。刑部之称遂撤。
机构职责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内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理藩院审办。但均由刑部主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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