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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种姓制度

      种姓制度以婆罗门为中心,划分出许多以职业为基础的内婚制群体,即种姓。各种姓依所居地区不同而划分成许多次种姓,这些次种姓内部再依所居聚落不同分成许多聚落种姓,这些聚落种姓最后再分成行不同行外婚制的氏族,如此层层相扣,整合成一套散布于整个印度次大陆的社会体系。因此,种姓制度涵盖印度社会绝大多数的群体,并与印度的社会体系、宇宙观、宗教与人际关系息息相关,可说是传统印度最重要的社会制度与规范。一般认为,种姓制度是公元前600年左右,随雅利安人入侵印度而创立的社会制度。原本的种姓制度并非要划分阶级及人的高低贵贱,而是要确保本身雅利安人的执政权和保持各种工作都有一定的人数。

      2001年1月26日,印度西北部的古吉拉特邦发生里氏6.9级的地震。但是,灾民们并没有乱成一团,以拉孔德镇为例,该镇无家可归的灾民,依照五个不同种姓和少数民族伊斯兰教徒的差别,分住在六个界限分明的帐篷区。每次救援团体出现在当地,要发放毛毯等救济物资时,镇领导人就得提出六份灾民清单。发放这些物资也是按照六个帐篷区的不同顺序来进行的,要确保地位高的种姓群体先获得救助,这样就可能使位居最下层的贱民拿不到救济物资。

      种姓制度的形成

      种姓制度是印度社会特有的一种等级制度,追根溯源,已经有三千多年历史了。

      印度的土著居民本是达罗毗荼人,公元前1500年左右,属于印欧语系的雅利安人入侵印度河流域,征服了达罗毗荼人。两个种族之间的对立,使种姓制度开始萌芽。后来,随着雅利安人内部的贫富分化,约在公元前11世纪,雅利安人逐渐分裂为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三部分,而达罗毗荼人则演变为首陀罗,种姓制度初步形成。

      种姓制度能够进入法律之中,还与婆罗门教有关。约公元前7世纪,婆罗门教在印度兴起并很快发展为国教,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法律,无不深深打上了婆罗门教的烙印。婆罗门教的基本教义有两个方面,一是宣扬善恶有因果,业力有轮回;二是声称万物皆为造物主“梵天”所造,但各个种姓是梵天用身体的不同部位生出来的,高低贵贱迥然不同。为了表示对“梵天”的敬畏和服从,就必须竭力维护种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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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摩奴法典》的诞生

      由于婆罗门教成了国家的统治支柱,其祭司遂成为国家法律的制定者和执行者,其教义也变成了国家法律的主要内容。婆罗门教祭司们将教义编成“法经”、“法典”等,用法律将种姓制度固定下来。其中最为著名的一部法典是《摩奴法典》,它是印度法制史上第一部较为正式的法律典籍,全面地阐述了婆罗门教的精义,详细规定了种姓制度的具体内容。

      按照《摩奴法典》的规定,印度人分为四个种姓: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最高种姓婆罗门是祭司种姓,他们是梵天从口中生出来的,所以最高贵、最洁净,肩负着最崇高的职责;第二等的刹帝利是从梵天的双臂出生的,最有力量,所以掌握着军政大权,为武士种姓;第三等吠舍从梵天腿中生出来,最为勤劳,从事农业、商业和手工业等,是古代印度社会中的普通劳动者;最低的一等首陀罗是从梵天脚下降临到世上的,最低下也最肮脏,唯一的任务就是温顺地侍奉前面的三个种姓。首陀罗从事的都是低贱的职业,多数为奴隶。各个种姓职业世袭,互不通婚,因而形成了封闭的四大集团。种姓之间等级极为森严,不得同桌而食、同井而饮、同席而坐和同街而居。在原始的四大种姓之外还有一类特殊的人,称为“贱民”,或叫不可接触者,也有人称之为第五种姓。贱民主要由被开除出种姓的人和不同种姓的男女婚配所生的子女构成,地位比首陀罗还低,只能从事最低贱的职业。

      《摩奴法典》的法律权利

      一、所有权方面,法典首先确认婆罗门是人世间一切的主宰,由于其出身高贵,所以有资格享有一切。而首陀罗除了维持生计的生活资料外,无权积累私人财产,婆罗门和刹帝利有权夺取首陀罗的一切。

      二、债法方面,法典对高等种姓的债权债务给予特别的照顾,规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如果债务人和债权人属于同一种姓或者债务人比债权人种姓低,债权人就可以把债务人收为债务奴隶,但如果债务人的种姓高于债权人,就不能以劳动偿债,而是享有逐年偿还的权利。

      三、婚姻家庭继承方面,为了维护种姓的纯洁,法典规定不同种姓不得通婚。但实际上高级种姓的男子可以娶低级种姓的女子为妻,婆罗门男子可以依种姓顺序娶四个妻子,刹帝利男子可以在同种姓和吠舍、首陀罗中娶三个妻子,吠舍男子可以娶同种姓和首陀罗两个妻子,而首陀罗男子只能娶首陀罗女子为妻。不过低级种姓的男子是绝对不允许娶高级种姓的女子为妻的,否则其后代就会沦为贱民。

      继承也直接与种姓制度挂钩,不同种姓的继承人可继承的财产份额各不相同。依法典规定,如果一个婆罗门依顺序娶了属于四个种姓的妇女,都各有其子时,财产分配的原则应是:婆罗门妇女之子得四份、刹帝利妇女之子得三份、吠舍妇女之子得两份、首陀罗妇女之子只得一份。

      四、刑罚方面,不同种姓的同罪异罚十分明显。高等种姓侵犯低等种姓可以减轻处罚,而低等种姓侵犯高等种姓则要加重处罚。高级种姓的人伤害低级种姓的人,尤其是婆罗门伤害首陀罗,惩罚是很轻的。但低级种姓对高级种姓冒犯的刑罚处置却残酷而野蛮。

      种姓制度在印度历史上延续了几千年,经过长期演变,越来越复杂,在四个原始种姓和贱民内部,又出现了数以千计的亚种姓。这一制度严重阻碍了印度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印度作为四大文明古国之一,发展一直比较迟缓,这与种姓制度有莫大的关系。印度独立后,政府宣布在法律上废除种姓制度,但这一制度在社会中已根深蒂固,直至今天,印度仍然保留着种姓制度的残迹,受压迫受剥削最深的贱民达几千万人。要完全清除种姓制度的遗毒,踏上文明社会的轨迹,印度人民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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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孔雀王朝(约公元前324年-约前188年)是古印度摩揭陀国著名的奴隶制王朝,因其创建者旃陀罗笈多出身于一个饲养孔雀的家族而得名。旃陀螺笈多赶走了希腊人在旁遮普的残余力量,逐渐征服北印度的大部分地区。其在位后期击退了塞琉古王国的入侵,并获得对阿富汗的统治权。公元前3世纪阿育王统治时期疆域广阔,政权强大,佛教兴盛并开始向外传播。阿育王死后,他的儿子据地独立,原来在帝国内处于半独立状态的安度罗也在南部宣布独立。孔雀王朝在恒河流域继续维持统治约50年。约公元前187年,孔雀王朝末王被大臣普沙密多罗·巽伽所杀,孔雀帝国正式结束,该王朝是第一个基本统一印度的政权。

      古印度的种姓制度,在列国时代就因为不能适应阶级分化新情况而受到广泛的批评和冲击,在阿育王时期又因其不利于帝国的统一而受到抑制,又因其不便容纳外来民族而不为外来民族所接受(外来民族多信佛教)。为了适应形势,婆罗门教法律文献对种姓制度作了新的补充和解释。四大种姓仍然留作种姓制的基础,但同时承认了许多“杂种姓”。这样,不同的职业集团、不同的部落或民族就可以被安排在这些杂种姓里。《摩奴法论》第十章中对杂种姓作了许多说明和解释。曾经侵入印度的波斯人、希腊人、塞种人等都被说成堕落了的刹帝利。《摩奴法论》中提到的杂种姓有几十种之多。《摩奴法论》对于杂种姓产生原因的解释是:诸杂种姓产生的原因在于诸种姓间的通奸、娶禁止娶的女子和放弃本业。《摩奴法论》规定了各种姓的职业,但允许高级种姓的人在不得已时从事较低种姓的职业以谋生,而严禁低级种姓的人从事高等种姓的职业。它要求各种姓的人在种姓内通婚。如果不得已而与其他种姓的人通婚,它只许高级种姓男子娶低级种姓女子,称这为顺婚;而反对高级种姓的女子嫁低级种姓的男子,称此为逆婚。这些规定都是为高级种姓的利益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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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拥有第二次出生的荣耀的是三个高级种姓,他们占印度教人口的48%,剩下的主要是首陀罗和贱民。首陀罗只能出生一次,根据传统,他们不可以学习梵文、吠陀经。他们的教规操守是为再生种姓的人服务,再生种姓的人经历了一次精神出生,因此是干净的,首陀罗没有经过精神出生,是一生种姓,因此是不干净的。我们前面说过,印度教的种姓制度是一个凝滞的制度,低种姓的人是无法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的,但虽然不可以改变社会地位,聚敛钱财还是可以的,所以即使在古代,出现什么首陀罗财主也还是可能的。

        首陀罗的地位低下不仅反映在社会生活上,也反映在文化上,一些印度的传说故事,基本上正义、智慧的主角都是婆罗门,比如故事的开头往往是这样的,“从前,有一个智慧的婆罗门……”,相反,故事中的笨蛋、坏人、吝啬鬼、性格善变无常的往往是首陀罗,贪婪愚蠢的首陀罗财主在故事中到处可见。从小听这样的故事长大的印度的孩子自然会在心理树立种姓观念,并认为首陀罗是愚蠢、懒惰、贪婪的低下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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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贱民的生活必须要回避具有种姓者,他们往往有单独的出入通道,也有自己的井,因为他们不能和有种姓者使用同一口水井。不过在条件不优越地区,贱民还是可以和高种姓的人用同一口井,但他们必须最后打水,以避免弄脏了井水。贱民的居住区必须远离四个有种姓者的居住区,他们不能进入有种姓者的住房。

        如果由于某种原因,这些不可接触的人接触了有种姓者的身体,有种姓者就因此被污染了,必须用水来清洁自己的身体。在一些印度教信仰严格的地区,尤其是对于那三个再生种姓来说,不仅要用水清洁身体,而且要通过一些宗教仪式来清洁。如果贱民进入了有种姓者的房屋,或者接触了有种姓者的东西,那么有种姓者也必须清洗贱民走过的地方和接触的东西。许多热心的妇女也愿意施舍给饥渴的贱民一些水和食物,但她们从水罐给贱民倒水时,依然会把水罐高高抬起,以避免自己和容器不小心碰到贱民身体。

        而农村,那些不可见的人在过去的印度出门时要敲击一种东西发出响声,这样高种姓的人听到声音就可以回避,以免见到他们。在城市,高级的贾特会有专门的仆人,这些仆人的职责就是走在高级贾特的人的前面,并大声宣告他们将从这里通过,让贱民回避,这些仆人还要亲眼确认街道上已经没有不可接触的人和不可见的人,以便主人通行。

        一些原教旨主义的印度教保守派把任何非印度教徒的印度人以及从事任何肮脏职业的人都当贱民对待,所以他们把那些犹太人也当作贱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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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级的三个种姓都有第二次出生,这不是转世投胎,第二次出生意味着一个人达到了信仰年龄,成为吠陀信仰的一个成员。从第二次出生开始,他可以开始学习梵文和吠陀经,并履行吠陀行为准则。

        作为男孩子,他们有固定的“再生”年龄,婆罗门的男孩子是8岁,刹帝利是11岁,吠舍是13岁。在仪式上,他们的手腕将被缠绕上一条丝线,作为再生的标志。女孩子则没有固定的年龄,她们的第二次出生就是她们结婚的时候,从而给新娘缠绕丝线也是三个高种姓的婚礼仪式的一部分。

        人生四阶段

        从第二次出生开始,高种姓的印度人将进入他们人生的四个阶段(ashramas)。

        第一个阶段是brahmacarya,或者说学生阶段(brahmacarin),对于男孩子来说,他们将同老师(guru)生活,老师固定是由一个婆罗门担任。学习的内容是梵文、吠陀经、礼仪等等,他们要遵守的教规德操(dharma,顺便说一下,少林的达摩祖师的名字就是这个词,Dharma)包括顺从、尊敬师长、禁欲和非暴力。而对于女孩子来说,她们的学生阶段就是她们的婚后家庭生活,她们的丈夫就是她们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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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个阶段是garhastya,也就是自立家庭的生活,对于虔诚的印度教徒来说,这个阶段是个严肃的阶段,如同学生阶段一样,要接受严格的指导。在这个阶段,男子不论是一个神职人员还是武士,女子不论是作为妻子还是母亲,都要遵守最基本的个人操守(dharma)。操守之外,这个阶段的人最基本的责任是偿付三个债务,第一个是对祖先的债务,需要通过结婚和生子来偿付,第二个是对神的债务,需要通过家庭的宗教仪式和奉献来偿付;第三个是对教师的债务,需要通过对自己的妻子和孩子进行教育来偿付。

        第三个阶段是vanaprastya,就是森林隐修阶段,当一个人的头发变的灰白,皮肤有了皱纹,孙子孙女已经出生了,就进入这个阶段。丈夫和妻子于是可以把他们的财产和事业交给孩子,一起退休并进入森林居住成为隐士。但这不意味着他们要完全脱离世俗生活,比如丈夫和妻子仍旧可以每月有一次性生活,少量的操守礼仪也要继续进行,所以这个阶段并非完全脱离了dharma的限制。

        第四个阶段是sannyasa,是游历苦行的阶段,如果一个男人愿意,他可以从前一个阶段进入这个阶段,但他的妻子必须回到家庭。根据传统,她不可以独自在森林隐修,也不能长途苦行。苦行者将和社会脱离关系,他的家庭将认为他已经死去,并举行葬礼。一个苦行者脱离所有的教规操守(dharma)的限制,也脱离种姓的限制。当一个苦行者进入任何一个印度教寺庙时,他不是一个朝拜者,而是一个被朝拜的对象。在印度教中,各个神都有配偶,所以神都处在第二个阶段,从而在精神上,一个苦行者是超越了神的存在。

        事实上,也并非每个印度高种姓的成员都能很好地完成四个阶段。但同时,也的确有不少虔诚的信徒严格按照这四个阶段来完成自己的人生,来到印度的人都会见到许多独自流浪的苦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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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关种姓制度的产生,有三种解释。再次将深度剖析解释这印度种姓制度

            第一种解释来自婆罗门教古老的经典梨俱吠陀(Rig Veda),根据吠陀经,四个种姓是婆罗门教三大主神之一的梵天所创造,梵天用口创造出了婆罗门(Brahmans),用手创造出刹帝利(Kshatrias),用大腿创造了吠舍(Vaishias),用脚创造出首陀罗(Sudras)。梵天创造四个种姓的身体部位的高低和各个种姓的地位高低是和谐的。

            婆罗门教受到了后起的佛教的严重冲击,进行了变革,吸纳了许多新的习俗,产生了新的教义和新的宗教经典。从而演化成现代的印度教,甚至连佛都给纳入新的宗教体系,成为印度教的神,佛教的教义比如非暴力等也成为印度教信仰的一部分。

            伴随着新的印度教的产生,也产生了对于种姓制度的新的解释,这就是第二种解释。

            在印度教重要经典薄伽梵歌(Bhagavad Gita)中,神根据Guna和Karma的不同而创造了四个种姓。这里的Guna和Karma就如同中文的“道”一词,很难准确翻译。

            Karma有许多意义,包括行动、行为、劳作、运行等,对于Karma有好坏的区分,但是究竟是好是坏,答案要根据种姓、年龄、性别的不同而不同。比如同一个行为对于高级种姓来说可能是好的,对于低级种姓来说则是坏的。这里我们可以勉强把Karma当作社会工作性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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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至于Guna,可以近似理解为各种属性。各种生物,包括会动的和不会动的都有Guna,根据各种属性的组合,形成了三种基本的Guna。第一种Guna是Sattva,这个性质包括了智慧、聪明、诚实、善良和其他的正面的品性,婆罗门正是具有Sattva这样的品性,相应的,应该从事神职工作和当教师,与之匹配的颜色是白色。第二种Guna是Rajas,Rajas包括勇气,自尊,活力以及其他热情的品性,刹帝利正是具有这样的品性,适合的工作是武士和世俗统治者,与之匹配的颜色是红色。第三种是Tamas,Tamas包括了迟钝、愚笨、缺乏活力和其他的负面的品性,所有的低级种姓都具有Tamas的品性,只是由高到低不断增多而已。吠舍兼有Rajas和Tamas两种品性,颜色是棕色,适宜从事农业、商业、手工业。而首陀罗则是纯粹的Tamas品性,颜色是黑色,只能从事各种低贱的劳作。无种姓者(Outcastes,贱民包括在内)同样是Tamas品性,但没有相应的颜色,因为没有比黑色更暗的颜色了,贱民只能从事最肮脏的比如清扫人畜粪便,清理动物尸体等工作。各种种姓和副种姓的来历都可以通过Guna和Karma的不同比例成分和搭配得到解释。

            种姓制度的真实来源还是我们所熟悉的雅利安入侵,也就是第三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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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早年进行的阶级教育中,有两条理论深深烙印在我的脑海里:一、“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二、“卑贱者最聪明,高贵者最愚蠢”。因此我想:“那么庞大的贱民阶级和首陀罗种姓,长期遭受如此残酷如此深重的种姓压迫,不可能没有起来反抗的吧?”还有,“这么庞大的首陀罗和贱民阶级,不可能不产生一些十分杰出者吧?”为此,我曾向阿K先生和其他印度朋友多次发问。他们的回答,证明那两条理论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

                  事实上,印度历史上种姓间的冲突和斗争,是从来没有停止过的。想想看,刹帝利手握兵权,吠舍财大气粗,怎么就会永远甘居人下呢?至于首陀罗和贱民,那就更不用说了,至少得保证有口饭吃吧,至少得让人活命吧?自己的生存权利都不能保障,能没有造反的吗?大家知道,佛教产生于印度,佛祖释迦牟尼倡导“四姓平等”,事实上,这个“四姓平等”,就是反映当时的人民对种姓制度的不满。到了近代,这种种姓反抗就更加激烈。20世纪80年代初,印度南部有一个地区的上千贱民,曾揭竿而起,宣布脱离印度教,改信伊斯兰教。

                  这个举动震动了全印度,报纸惊呼:印度教面临从未有过的致命危险!印度教社会受到包围!印度国父圣雄甘地,就是解放贱民的积极而勇敢的倡导者。他把贱民称为“哈里真”,意思就是“神之子”,这在印度这样一个种姓制度的社会里,是冒着极大的风险的。甘地甚至十分动情地说:“我宁愿粉身碎骨,也不愿舍弃我那被压迫的兄弟。”“倘若我注定要再生于世,我愿做一个不可接触的‘帕利亚人’(贱民的一种),以分担强加于他们的悲愤、凌辱和危难,这些使我竭力奋斗,努力使他们脱离不幸的苦海。”因此,1950年,印度新宪法颁布后,明文规定“不分种姓,人人平等”,宣布废除种姓制度和贱民阶级。然而,直至今天,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势力,使得种姓制度仍然顽强地起着作用,使首陀罗和贱民阶级难以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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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我所提的第二个问题,阿K先生和其他印度朋友也作了肯定的回答。他们说:在印度历史上,贱民中确曾产生过不少杰出人物,也有一些很富有者,但数量很少。种姓制度规定,首陀罗男子和别的种姓女子结合所生的“混血种”,都给予一种贱名,如首陀罗男子和婆罗门女子的混血种,就名为旃陀罗。他们的地位最低贱,毋庸置疑要进入不可接触的贱民之列了。这些人只能世世代代从事被认为是最下贱的职业,如抬死尸、屠宰、当刽子手之类。然而,统一全印度的历史上极有名的孔雀王朝的开国君主阿育王,他的身上就流着旃陀罗的血。就是现代,印度也曾有过一位总理出身贱民。

                  但有一点却是无疑的,这就是千百年来,种姓观念和传统势力,像无形的锁链,处处制约、束缚着人们的一言一行。即使是首陀罗和贱民中的人杰,也“在劫难逃”。这就是他们或是难以执政长久,或是上台以后也得基本上按种姓制度行事。极个别者,可能在上层社会也需要一些贱民代表人物的前提下,到达社会较高地位,但他们却难以触动、威胁高种姓、特别是婆罗门种姓的利益和特权,否则就会在他们未有作为前即被处理掉。极少数首陀罗或贱民也可能比较富有,但却难被人们尊重,在社会上难有地位。因为贱民和首陀罗占到印度总人口的大多数,因此有不太准确的统计介绍,印度只有10-15%的人能达到中产阶级,其他80-90%者,都处于贫困和较贫困的境遇之中。

                  这就是印度的种姓现状,这也就是印度的种姓制度。因此,可以说,只要印度的种姓问题不解决,印度的两极分化就难以解决。一次,当我把我的这一想法说给印度的一位女记者听时,想不到这位女记者的回答让我目瞪口呆:“现在这不就挺好吗?”我想,这位女记者一定是婆罗门种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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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语

                    1947年印度脱离殖民体系独立后,种姓制度的法律地位正式被废除,各种种姓分类与歧视被视为非法,然而在实际社会运作与生活上,其仍扮演相当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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